Parking Garage

皇翔歡喜城社區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沿革:

  1. 中華民國 105 年 10月 23 日第一屆管委員會第 4 次例會決議修訂通過
  2.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4 日第一屆管委員會第 27 次例會決議修訂通過
  3.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21 第五屆管委會 月例會會議修訂通過,增訂第 33 
  4.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27 第五屆管委會 月例會會議修訂通過,增訂第 34 
  5.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19 第六屆管委會 月例會會議修訂通過,增訂第 35 

第一條

依皇翔歡喜城住戶規約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為加強本社區停車場之管理,與維持停車秩序、安全及清潔,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公司派駐之值勤人員負責,執行停車場之管理。

第四條

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均須憑停車證通行,無證之車輛一律禁止入內。

第五條

汽車停車證由管理委員會製作,每車乙枚(並於其上註明停車位),以資識別,住戶不得擅自製作或複製。
停車證如遺失,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補發,補辦或新增汽車停車證費用 250 元,機車停車證費用 80 元納入社區管理基金。

第六條

本停車證,應依規定放於車前左側擋風玻璃上或左方內側明顯處,憑證通行。

第七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停車場內嚴禁喧吵、遊戲、騎乘腳踏車或溜直排輪鞋以及開足引擎製造噪音等。

第九條

本停車場內之車位格線,不得擅自變動格線或增劃停車位。

第十條

車輛應定位停放,不得越線或侵佔他人之停車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停放,不得停放非劃設車位之公共空間,未遵守先口頭警告,若不聽勸告,將公告戶棟別與車號及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停車場內之車輛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本社區管理人員及住戶得向服務中心,告發違規車輛,管理人員接獲舉發應登記違規車輛車號、日期、時間及相關位置,違規項目、內容,黏貼告發單於該車並拍照存證。進出之車輛,均需減速慢行(10 公里/小時);開近燈,並指示方向行駛,嚴禁逆向行駛,出入口及車道上禁止迴車,以免發生危險。

第十二條

因停放不當或行車不當致使撞壞他人之車輛或公共設施,車主應付賠償之責;若汽車異常洩漏油污時,車位使用人應儘速自行清理,並通知服務中心,以免影響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

除各車輛油箱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油及其他保養油料,亦不得堆放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張貼公告不處理,該物件均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十四條

停車場嚴禁以水沖洗汽車,僅可用濕布擦拭,以不浸濕地面為原則;嚴禁使用消防栓之用水。

第十五條

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一汽車為原則,如車主有兩輛車以上者,應向服務中心登記後,才可輪流停放,唯不得侵佔他人車位或車道。

第十六條

車輛遇有故障,以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用掛置於停車場內之滅火器處理外,並即通知值勤管理警衛協助處置,並即時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十七條

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通知車道哨值班保全協助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凡請修理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修理時,應由車主陪同先向服務中心登記才可進入,於工作完成後立再服務中心登記後才離去。)

第十八條

住戶搬家先到服務中心登記報備,再將貨車駛入停車場,搬家裝卸貨物應依指示位置停車,貨車不得妨礙車輛通行。

第十九條

貨車進出停車場時,應注意限高標誌,如有毀損本大樓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住戶之停車位時,住戶須先向服務中心登記,並確定淨空該停車位,訪客始得進入停車,並停放該住戶之停車位。

第二十一條

凡進入本社區卸貨或修理產品之車輛,若要進入停車場須向車道哨保全辦理臨時停車證並停放於指定車位內。

第二十二條

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其他住戶,應向服務中心登記,以納入管理。車位不得轉或出租於本社區以外之住戶。

第二十三條

機車管理同汽車,以一位一車為原則,不得侵占他人停車位。

第二十四條

當住戶本身無機車時之機車位,可停放自行車,不得超出機車車位之框線。

第二十五條

自行車不可擺放於梯廳、安全逃生梯內及公共空間,避免影響本社區之形象。

第二十六條

黃牌以上重型機車需停放汽車位,不得停機車位,以一汽車位一車輛為原則,如車主有汽車,應向服務中心登記後,才可輪流停放。

第二十七條

住戶不得停於停車位放置車輛以外之區域放置物品,如有違反,依公寓大廈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報請有關單位處理/開罰。

第二十八條

無停車證車輛,不聽制止而擅闖停車場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汽車(含訪客車輛)、機車、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應停放所屬之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照相存證,開立違規制止單,並得連續制止之;如違規次數超過三次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函請主管機關處以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令其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連續罰之,並公告周知。

第三十條

機車不得穿越汽機車位行駛,若經勸導超過二次以上者,管委會得取消其停車資格,以保障及維護停車場安全。

第三十一條

未依規定停放,而造成意外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於公告日起施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ETC 車道門禁系統之管理:

有權使用停車位之住戶,應將停放之汽、機車行照、區權人有效證件,提供管理中心登記,必要時管理中心得請住戶提供其他佐證資料,以便確認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日後汽、機車有變動時或車位使用權異動時亦同。管理中心將於確認無誤後,將協助掃描汽車遠通電收 E-TAG 條碼,或另向管理中心登記購買社區專用 E-TAG 條碼,以感應進入地下停車場。
    1. 車輛應憑前述完成設定之 E-TAG 條碼貼紙感應開啟柵欄後進入停車場,未設定之車輛無法開啟柵欄,亦不得入內停車。

    2. 車輛依序進入時,確認感應成功開啟柵欄後,靠右側行駛進出車道。嚴禁跟車、搶快等強行駛入之行為,如無法感應進出地下停車場時,應先將車輛移至不影響車道出入處,並盡速聯繫保全或物業管理人員登記戶別及車號,以排除障礙;如因住戶不當使用損壞本設備時,須由行為人照價賠償並負擔相關民事責任。

    3. 為避免違規佔用他人車位,每一汽車停車位同一時間僅放行 1 輛已登記之汽車入場,如第二部登記車輛如需入場時,須待前車出場後始得進入。

    4. 汽、機車 E-TAG 條碼應張貼於可感應位置,如自行張貼他處導致無法感應或拒絕張貼、出示,導致柵欄無法放行,應先將車輛移至不影響車道出入處,再聯繫保全或物業管理人員確認車籍後放行入場。

    5. 車輛 E-TAG 條碼貼紙遺失或損毀應自行向遠通電收申辦或另向社區申請購買,再由管理中心重新掃描建檔方得使用。

    6. 申請購買社區專用 E-TAG 條碼貼紙,須收取材料及作業費用新台幣 100 元整。

第三十四條

受限於主機容量不足,擬定辦法說明如下:

    1. 申請人須準備汽機車行照影本及所有權人證明或所有權人授權書,以上書面證明將由大廳影印留存備查。

    2. 依據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一車為原則,如車主有兩輛車以上者,第二輛車停放方式依訪客規定辦理。(無需收取保證金),須向管理中心申請借臨時停車證方可停放。

    3. 訪客則需向管理中心登記,係由管理中心核發臨時停車證,押證件與保證金 500 元,限於 48 小時內歸還,否則將視為違約金不退還保證金,並開立違停紅單。

第三十五條

罰則

    1. 為維持社區地下室通道淨空,維護居住品質及公眾安全,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如有隨意丟置雜物及垃圾,違反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及一切有損害相關所有權人或管委會之權益者,經服務中心配合拍照貼單舉發後,受損害之相關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可向侵權者索取每次新台幣參仟元整之場地維護費。

    2. 經尋獲並查證實為占用他人車位或社區共用部分之違規停車,管理中心得逕行移車、鎖車,但於占用他人車位時須經該車位所屬區權人授權始得為之。住戶需領回車輛、解鎖時須先支付違約金。

    3. 占用他人汽車位新台幣貳仟元整,機車位新台幣一仟元整;違停共用部分,汽車新台幣貳仟元整,機車新台幣一仟元整。違約金以日為計算單位,發現違停當天視為一日,過 24:00 後依違停時數(整數計算)依比例計算違約金,以此類推。

    4. 該違約金若屬停車位之占用,則於收取後提撥二分之一補償受損害區權人,但區權人不得因管理中心未處理向管委會求償該補償的費用。